今天讀了金田一出的最新單行本,裡面提到了之前我讀過的小說所探討的問題:「少年法」。
  我沒有特別去探究日本關於少年犯案的法律及台灣對未成年犯的法規,因此在法律的角度上我一無所知,不過顯然地,這些少年法的確立是基於「給人知錯能改」以及「年少不經事」的角度,另外因為年少,對人生的歲月而言,他們也才剛開始,不該剝奪他們「生」或「生活」的權利,法律給他們一個稱為「懺悔」的緩衝,並期許在經過管束後能讓他們確知懲罰的痛苦並且改過、重新出發──在離開管束或成年之後。
  受到管束宣告的少年犯若表現良好、讓人感覺真切悔過的話,就如同一般刑案的受監者相同,得以類似「假釋」地出監(我不清楚相關規定)。
  以上是「人道」的規定,我也相信相當部分的犯罪者也會因此有所警惕,也會在懲罰之後悔過。
  「相當」部分。
  在成人之後,回望那些正成長中的孩子會感覺他們的青澀與不自知,大部分人對於他們的某些行為會訕笑並且說著「自己年輕時也一樣」之類云云,也就是自認所經歷與了解的得以用來套用在少年們身上。成人們絕大多數恐怕是不會把小孩子的行為放在眼裡,即使製造了某些麻煩,因此在制訂法律上會以「不懂事」為基礎設定處罰的條件,這些條件「完全」適用在所有少年犯罪的身上,根據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刑度,但可確信的是,並不會有極刑。事實上,連一般的刑罰也漸漸走上廢止極刑──死刑。只是我就連這所謂的極刑也不太認同,因為「人道」所以如此麼?那制訂者的「人性」恐怕該好好檢討。這是個人看法。
  在這些受優待法律保護的少年裡會不會出現窮凶惡極之人?
  不會?因為他們尚不懂世事?就受過教育的人也都會說「怎麼可能」吧?
  那如果有呢?
  我沒有例子,不過近代的文學作品裡卻屢有出現。我這種欠缺考證事實的說法實在很不踏實,但我想那些作者應該可以替我背書:「徬徨之刃」、「模仿犯」都是,今天讀的這本金田一也一樣。窮凶惡極、玩弄他人如螻蟻且完全明白世事的「小鬼」應該是確實存在的。
  針對這些人,法律給予的判決如何?這些善於心計且憑藉年少的面相的犯罪者給法官的感覺如何?辯護律師又會怎麼說?仔細想想,結果非常明顯:只有衝動的笨蛋才會在牢裡浪費太多時間。
  邏輯上會不會讓人感覺無所適從呢?在聆聽慘無「人道」的犯罪過程中的那種激憤心情有辦法在看到那些「少不經事」的人臉時大打折扣,然後以特價評判,最後送入管束還能看情況打折扣,接著時日一到,自由就來將他們買走,而他們甚至能抱持著愉快的逃避心情用嘴述說他們悔改的經過。
  我並不是不信任那們被好好「管教」之後出來的真心悔改,而是是否所有人通通適用,在依法辦理與自由心證的情況下,審判的附屬條件夠不夠有「徙木立信」的決斷?在「該有」的刑度優惠之外,有沒有針對特案的定價措施?還是一樣照本宣科,讓那些施予極端痛苦給被害人的少年犯躲在法律保護的羽翼之下?
  或者在判決過程之中,會不會有某個犯罪者他家剛好很有錢?
  法律是不是從制裁的角度切換成了保護;甚或只是單純的程序?

  法律是人集合起來的一種規律,是穩固人民構成的社會的重要鎖鍊,如果不守法自然會讓整個體制產生動搖。我想,這是很基本的原理。
  為了避免動搖的混亂,因此有了執法者產生,他們必須讓該動搖的部分回歸穩定,如此才能讓社會安定地發展。
  在古代,刑罰都不輕,最初似乎是怎樣犯罪就怎樣處罰(抱歉,我還是沒查資料),後來慢慢演變(因為種類太雜)就簡化,簡化的最後就是死就直接讓死刑犯死,那關也是把重罪者關到爛掉,到了今日,「人權」抬頭,也就是那些受罰的犯人也該享有基本的人的權利,尤其相信人是會改過的,所以一些極刑是不該出現在「進步」的社會的。這樣想法的產生,我想是把自己的感覺放在受刑人身上,亦即想像自己即將臨死及永遠逃不出監禁的恐怖,且想像若在那樣的情況下肯定會悔改,因此,若非「極重大」的刑犯,只要條件合乎要求、狀況允許,那就應該可以免於一死或者免於消耗此生,就應該可以讓他們出來,「重新做人」。
  被惡意殘害的死者,也能「重新做人」麼?
  能設想自己是受刑人且面對死亡與封閉是很恐怖的──似乎不難。但要設想自己是受害者且充滿恨意的──不能很完全。畢竟自己並非受害者家屬,在第三者的角度來看,恐怕相當的部分是想著「我以後該多注意」以及「幸好不是我碰到」這樣的想法吧?那當然你會說自己也不是受刑人啊,也不能想像得很完全吧,這地方要留意了,因為受刑者是「被動」,而被害者的遺族可能的復仇跟期望卻是「主動」的,哪個比較簡單,相形之下就很清楚。
  「我們想要災難,我們需要災難,甚至我們還倚賴災難,只要災難是在別的地方發生。」唐˙德理羅在白噪音裡如此說,如果你自以為有大愛思想的,就直接提出反駁吧。
  因此「法」在公正公平的原則下,對於那些「為了減輕處罰而賣眼淚」的犯人,該怎麼做?不是很明白麼?真正的懺悔是絕對會完全表現出來的,真正的懺悔不會只是低著頭摀著臉並且祈求原諒!
  有些人的哭泣是因為怕自己被懲罰!並不是懺悔!而他們所害怕的懲罰比起他們所對人犯下的殘害是蟻象之別啊!
  我反對廢止死刑,甚至覺得簡單斃命太過容易,況且所謂「公正」的判決還得花上以「年」來計算的時間!這就是正義?這似乎同時也用時間述說被害人是多麼活該。
  提倡「人權」與「人道」者,你們體會過「人性」麼?
  人不可否認的是自己永遠是動物的一環,且是有腦作用的動物,報復是一種自然行為,而我們設立了一個調解中心,將這樣的行為以「人權」之名隔開,並且在同樣的名義之下,做出完全不公平的裁判。
  殺人並不是野蠻的行為,而是自然的行為,就跟你用髒話破口大罵一樣,只是程度、強度不同。我們以我們的認知加以控制,以為這樣就能有別於禽獸,事實上,「人性」只是「獸性」拿掉大半部分而已(獸減掉六張口、兩筆尖爪以及代表直接意念的點)。

  徬徨之刃.jpg  「徬徨之刃」這本書中提到了受凌虐致死的女兒的父親為了復仇而踏上獵殺兇手之路。此作正負評價相當,甚至書序的的律師在他的部落格提出反對的看法,他認為如果不將裁判交之法律,那這樣一來公平何在?因為法律就是人民公認(制訂者認為)的基準,若單獨施行制裁豈不是亂象?也提到其實少年法對少年兇惡犯的制裁也很嚴厲,相信法律能給受害者家屬一個近乎完美的交代……我同意他的論點,確實,如果受害者每個人自己出動報仇確實會造成社會大亂,且也讓法律毫無束縛可言,甚至會出現以暴制暴再以牙還牙的連鎖循環現象,但,我並不同意他的看法。
  我說過,人依然是動物,而且對情感更是較其他物種強烈,這也是為何為人的原因,基於此,至親至愛之人如此慘死於他人,且對方根本毫無悔意,如此一來,會怎麼做?
  交之法律?這是個好方法,但法律真能給一個好的交代?光是人死就不能復生,更何況少年法的保護下所出現的裁判絕不可能對等,再者,之後出來的犯罪人真有悔意?還是只是慶幸?人是感受力強的動物,對方是否懺悔可以明白地感受,尤其情感激動之時其實還會有一種莫名的心靈交流,如此可辨懺心真假(這算是我的假想,參考就好)。因此光看手法就擺明對方根本就是把被害人不當人的對待又基於法律會有所保護的情況下,誰會不想為自己所愛之人報仇?誰會不想親手宰了犯下如此不可赦之大罪的兇手?有誰不會去做或不想的?有誰?
  不要說不會,因為那代表你不是人。
  在這時,法律象徵的天秤是完全地不平衡了,法律在那當下只是狗屁,他所想要遵循的就只是最基本的人性──復仇!
  怎可藐視高高在上的法律呢?別鬧了,法律也是種信念的集合體,被殺與殺人已經產生個體的問題,只要是人,就會有個體的念頭在,這時候甘法律啥事?只是要設法避開「眾人」的評判而已,犯罪者不也是如此?
  站在旁觀者的角度來看,是不是就該照著「專家」、「教授」、「老師」的說法?是不是要宣稱自己是「人權主義者」而自灑聖光在身上?旁觀可以做任何能作的批判,但在當事者的當下,他們會做出他們能夠信任的決定。
  
  司法在我國也是腥臭滿身,前陣子的貪瀆案鐵定不是個案或是現在案,過去恐怕就有許多例子存在,尤其在經濟犯跟政治犯的情況,有錢就好像有了面不死金牌,如此情況下,法律之於律師,不就好像魔術箱之於魔術師?怎樣把案子變不見的?沒人知道。更何況經濟犯跟政治犯罪行比殺人犯更大。
  為什麼?他們沒殺人啊?沒傷害人,哪裡大?
  經濟犯與政治犯所殺的是我們這些小老百姓啊!一個舉動就足夠讓幾百幾千幾萬人投圜了生了。
  審判之後還有很多人不僅活得好好的,過的還很爽。公平嗎?
  
  最後,也別以為所有人生而有懺悔之心,是非正邪評價者都是自己,法律只是規範那些會影響安定的因素,所以不用拿什麼「良心」出來大談闊論。在「上帝的黑名單」裡,個個都是好例子,這些異質「良心」之人,並沒有做出「悖離自己」的做為,也就沒有所謂上帝的制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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